2023年11月9日,扬子新材(***)(002652)公告收到***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因扬子新材虚陈述受损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的处罚结论是投资者索赔的核心证据。(扬子新材***入口)
上述公告提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扬子新材违法事实为:(许峰律师专栏)
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至2020年期间,时任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总经理胡卫林利用开元金属、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通过超额支付预付款等形式占用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苏州巴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丰)资金,从事关联交易。其中,2018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1,647,286.05元,2019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363,311,398.12元。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关联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扬子新材及其子公司新永丰与开元金属发生关联交易约为70,058,336.35元,约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8%。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等规定,扬子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扬子新材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该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记载
2020年,扬子新材将子公司新永丰生产的镀锌卷销售给开元金属等公司,然后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销售回扬子新材,形成交易闭环,虚增营业收入。2020年扬子新材虚增营业收入约为137,102,101.67元,约占2020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的11%。
上海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规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陈述侵权司法解释规定,在2019年4月29日到2022年12月30日之间买入扬子新材股票,并在2022年12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