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亓宁
[ 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标准为评估总分在85分(含)以上,参评范围为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 ]
继7月行业评级指引和评级体系更新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差异化监管规则也有了新的标准,分级分类监管加速落地。
11月16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五个模块的评级要素和定量指标,同时将监管评级结果确定为1~6级,后者与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共同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评级结果和系统性评估结果将影响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经营范围、监管标准、监管配置等,而近年来监管持续引导压降和严查的多项业务,将可能直接导致信托公司评级下调,包括通道业务、兜底承诺函、非标资金池、刚性兑付等。这也意味着,相比窗口指导等引导方式,“两压一降”等监管重点关注和引导的方向,有了看得见的“紧箍咒”。
如何评级
《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权重20%、20%、20%、30%和10%,各模块内设置若干评级要素,由定性要素和定量指标组成,评级得分(各评级模块权重加全汇总)总分100分。文件还设定了对评级调升和调降的若干调整因素。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年度评级全部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按照组织实施的流程,监管评级由金融监管总局信托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分为信息报送与收集、初评、复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按照派出机构初评、金融监管总局复核、监管评级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的程序进行。
《办法》还针对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的情形,设定了可调增、调降初评得分的条件。其中,调增条件包括协助监管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等3种情形;调降条件包括多次或大量开展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新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等9种情形。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监管评级结果3级(含)以上为良好。
《办法》指出,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作为综合衡量信托公司经营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水平的重要依据。
强调卖者尽责
《办法》相较现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主要发生哪些变化?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新规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完善,包括全面调整评级框架和要素设置、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促进提升服务能力和转型发展。
关于投资者保护和机构行为监管,《办法》强调卖者尽责,引导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将“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贯穿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各个环节。强调失责赔付,要求信托公司综合评估其受托履职行为,针对其失职情况及时足额计提预计负债。
在促进信托公司提升服务能力和转型发展方面。督促引导信托公司服务国家重展战略和国民经济薄弱环节,鼓励信托公司大力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规范发展资产管理类业务,持续压降待整改业务。
在日常经营中,信托公司主要接受两大评级,即监管评级和行业评级。
行业评级由信托业协会组织,对信托公司从行业角度作出综合评价,重在加强自律管理。就在今年7月,信托业协会披露了新版《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下称《评级指引》)、《信托公司行业评级体系》(下称《评级体系》)。
从行业评级规则变化来看,《评级体系》新增了慈善信托和服务实体经济规模占比,以及风险项目规模占比、信用风险资产拨备覆盖率等指标,同样凸显了对信托服务实体经济、推动转型的要求,也对信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开展系统性影响评估
《办法》另一个重要内容在于,明确将开展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即金融监管总局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信息,按照《办法》就单家信托公司经营状况对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影响程度作出判断。
具体来看,《办法》以受托管理的各类信托资产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金融机构投资者数量及相关信托资产规模,同业负债余额等作为评估要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性影响较高的信托公司。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标准为评估总分在85分(含)以上,参评范围为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
评估要素权重设置为:资产管理类信托资产规模(25%)、资产服务类信托资产规模(10%)、公益慈善类信托资产规模(5%)、资产管理类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25%)、资产管理类信托金融机构投资者数量(15%)及金融机构认购的信托资产规模(15%)、同业负债余额(5%)。金融监管总局可根据行业风险特征和业务复杂程度,每年适当调整评估要素和各要素具体权重。
对于开展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的方法和意义,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是在常规按监管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借鉴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方法,结合信托业务风险特征而建立。根据评估结果,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有效降低其经营失败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积极维护金融稳定。
分级分类监管如何影响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是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所谓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信托公司年度监管评级结果及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对不同级别和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在市场准入、经营范围、监管标准、监管强度、监管配置以及取特定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有信托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监管评级角度,从评级要素和上下调整标准的设定来看,相比过去很多业务调整是在监管窗口指导等形式下进行,直接关系评级结果,进而影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监管标准、监管配置等,相当于“两压一降”等方向的业务有了看得见的“紧箍咒”;另从系统性影响评估来看,新规与新的“三分类”要求方向一致,转型发展势在必行。
具体看分级分类监管执行,根据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进一步提高监管强度。
此外,监管机构可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反映出的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业务范围和展业地等增加限制性条件。对于监管评级良好,且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可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
《办法》还指出,监管评级良好的信托公司应积极承担引领行业转型发展和帮助行业化解风险的社会责任,监管机构在对已出现风险的信托公司进行处置时,可指定监管评级良好的信托公司担任托管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责。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显示印发日期为2023年11月7日。《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银监办发〔2016〕187号,未公开)同时废止。